黄东风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诉“小么哥”张勇、齐鲁电视台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
来源:黄东风律师
发布时间:2009-09-28
浏览量:9183

济南市历下区人明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历民初字第355号

原告张立明,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阳信县镇南关村。

委托代理人黄东风,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被告齐鲁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闫爱华,台长

被告张勇,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齐鲁频道新闻节目《拉呱》主持人,住济南市十路112号。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建勇,山东金桥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立明与被告齐鲁电视台、张勇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鲁生独任审判,与2009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东风,被齐鲁电视台、被告张勇的委托代理人刘坚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立明诉讼,2008年5月6日,与被告张勇主持的齐鲁频道《拉呱》节目,播发了关于原告张立明与商保增房屋产权纠纷的新闻报道,报道中,两被告没有尊重客观事实,没有尊重司法机关依法查明认定事实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新闻报道,严重误导了广大观众。另外,被告张勇在主持中带有明显的侮辱性语言,譬如:“人家商家世世代代传下来的房子,你说和你这个小舅子有何干系呢?当初是可怜你,让你暂时住下,做点买卖,往来往去这房子就成你的了,你说你是哪根葱啊?那是你姐姐,也是人家的媳妇啊,你别说你这样的给人家当儿了,你给人家当孙子估计都没有人要,就不应该住房子,应该住笼子,最好这笼子里在弄上十来条大狼狗,咬死他才好了!”“在演播室里上演双熊会”等。

由于齐鲁频道《拉呱》节目深受广大电视台观众的喜欢,收收视率一直很高,据中央索福瑞提供的数据,山东齐鲁齐鲁电视台名叫“拉呱”的节目平均收视率为55%,影响面一直很大。该节目一经播出,便在当地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不知情的亲属朋友,以及邻居街坊,一致认为电视台的说话是正确的,认为原告张立明就是霸占人家财产的蝇利小人,致使原告的社会评价被降低,原告及其亲属遭受了极大精神伤害。事后,原告曾多次致电视台,要求被告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利影响,进行赔礼道歉。但是被告的答复就是简单一句“我们播错了”,事后便对侵权事实不予理会,不但对侵权后果丝毫没有道歉之意,也没有采取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措施,其行为是对原告、广大电视观众极不负责的表现。

综上所述,被告的侵害行为已经严重丑化了原告在社会中良好形象,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了维护原告的社会评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侵害将留成在齐鲁网网站上《拉呱》节目中相关视频进行删除;被告恢复原告名誉、赔礼道歉,将纠纷的事实真相在同栏目、同档时段进行播出,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并将道歉内容在《齐鲁卫视》、《齐鲁网》、《齐鲁晚报》上刊登;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1、2008年5月6日齐鲁电视台《拉呱》节目关于张立明播出节目的光盘一份及文字整理记录一份;

2、﹙2006﹚阳信证民初字第8号公证书一份,证明原告是合法取的房产;

3、﹙2006﹚阳阳民初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房产的权权属关系;

4、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东风在2009年1月6日对于建明和王春伟所作的调查笔录一份。

被告 齐鲁电视台、被告张勇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应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二、被告在拉呱目中所报道的相关内容,均是对该事件的客观报道,没有原告所谓的不尊重所谓的事实,不尊重司法机关认定事实等错误的报道,也没有所谓的误导广大观众,被告的拉呱节目正如原告所言,是深受广大大电视观众喜爱的节目,之所以受到喜爱,就是因为客观报道相关事件,又在相关事件中赞美美好的东西,批评不好的东西。能够是非分明的再报动荡中展现客观事件的情况。主持人的相关语言也是在该节目中采访对象的观点、情感、语气相适合的。被告在原告的事件报道中,均采取了客观的相应报道,只是对被采访的有关观众和相关人员的有关事项作出的相应的评判,因此,没有侵害原被告的所谓的名誉权。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齐鲁电视台、张勇向本庭提交证据如下:

1、光盘一份;

2、商保增提供的有关涉案房产的遗一份﹙复印件﹚;

3、建设用地使用证两份﹙复印件﹚,证明节目报道中认定节目中所涉及的房产的所有人系他人所有,而不是原告所有;

4、﹙2003﹚滨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中认定节目中所涉及的房产归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所有,原告主张该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调差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条作为有效证据与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4,因证人未出条作为有效证据予以认可,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均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定。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6日,被告齐鲁电视台《拉呱》节目报道了关于原告张立明与商保增房屋权属纠纷情况,被告节目主持人在该节目中陈述“人家商家世世代代传下来的房子你说和你这个小舅子有何干系呢?当初是可怜你,让你暂时住下,做点买卖,往来往去这房子就成你的了,你说你是哪根葱啊?那是你姐姐,也是人家的媳妇啊,你别说你这样的给人家当儿了,你给人家当孙子估计都没有人要,就不应该住房子,应该住笼子,最好这笼子里在弄上十来条大狼狗,咬死他才好了!”等评价语言。原告以其报道不实,有那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将留存与与齐鲁网网站上《拉呱》节目中相关视频进行删除;被告赔礼道歉,将纠纷的事实真相在同栏目、同档时段进行播出,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并将道歉内容在《齐鲁卫视》、《齐鲁网》、《齐鲁晚报》上刊登;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本案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齐鲁电视台在报道相关内容时有基本事实,是否构成诽谤、诋毁、损害原告的名誉。被告齐鲁电视台《拉呱》节目中报道的张立明与商报增房屋权属纠纷中张立明得得评论的观点妥当,影响了张立明当地的声誉和社会评价的程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侵权。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与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庭根据相关法律根据规定和原告受到伤害的程度适当进行裁决。被告张勇被告齐鲁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其在《拉呱》节目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齐鲁电视台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六条、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明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鲁电视台在涉及侵权的相关媒体性原告张立明赔礼道歉,并删除计算机网络中相关内容;

二、被告齐鲁电视台赔偿原告张立明精神损害金额5000元;

三、驳回原告张立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名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有被告齐鲁电视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人民币300元,上诉于是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鲁 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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